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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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2024)新 0102执恢350号

  张宗峰: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玉红与被执行人张宗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02执恢3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新疆佳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新疆佳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评估字(2024)第076号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执行人张宗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655号蓝天森林花苑四期82栋1单元601室(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沙字第2016614296号)房产,鉴定评估总价为64.81万元元。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4)新0102执恢3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宗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655号蓝天森林花苑四期82栋1单元 601室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4日

  公 告

  (2024)破 01 破 11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夏添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8 日前,向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葛洲坝大厦20层;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王君;联系电话:1389997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新疆果树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4年 9 月 9 日下午北京时间 16 点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9 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4日

  公 告

  (2024)新01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毛黎鹏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4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新疆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葛洲坝大厦20层;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王君;联系电话:1389997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北京时间11点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9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4日

  公 告

  甘肃省华源山水碳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会已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新疆广汇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钦仲案字第305号】,现将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给你,请你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逾期不选定的,本会主任将指定仲裁员浦雷(首席)、杨远志、耿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24年9月27日11: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B座23层C室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前。本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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