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91号
借款人(抵押人):穆占萍
抵押人:周云山
保证人:新疆伊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新疆伊斯兰实业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6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穆占萍、抵押人周云山、保证人新疆伊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新疆伊斯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09100137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乌证内经字第00949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09年6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9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4222.56元;利息人民币11085.55元、罚息人民币477.9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12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7日
墨玉县艺卓电脑服务部: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图尔洪·伊敏与被申请人墨玉县艺卓电脑服务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墨劳人仲字[2024]42号),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剩于未支付工资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8日11时在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墨玉县政务中心二楼208室)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墨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黄佳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琛德与被告黄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借款9500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16时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徐忠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鑫诉被告徐忠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地买卖协议》;2.被告向原告偿还购房款本金 240000 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69000元(总房价345000元x20%=69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新疆巨王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鞠浩霞、鞠红、余良、王立海、王立惠、吕宗庆:
本院在执行王海珠与新疆巨王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珠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追加新疆巨王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鞠浩霞、鞠红、余良、王立海、王立惠、吕宗庆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通 告
2023年09月0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在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扣押涉案鞋16560双,现该案件涉案物品至今无人认领,请物主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陆个月内,主动与天山分局刑侦大队食药环中队联系,逾期未取得联系,上述16560双涉案物品将按无主处理销毁。
联系电话:0991-216106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385号八户梁派出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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