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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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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苏毅(身份证:620523200106121737)

  我行于2021年1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苏毅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7975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2年1月4日我行给借款人苏毅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27000元,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4日起至2052年1月3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苏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苏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7975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5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迅(身份证:511325198408252617)

  抵押人:董晶(身份证:650104198604042526)

  我行于2014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迅、董晶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0138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4年1月17日给借款人、抵押人王迅、董晶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起至2034年1月16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新乌证内字第446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迅、董晶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迅、董晶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0138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5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5号

  借款人(抵押人):黄国林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国林、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410014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3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5116.9元;利息人民币17611.4元、罚息人民币1786.6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3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7日

  喀什众瑞德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顾才荣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莎劳人仲字〔2023]415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05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7月17日下午17时在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莎车县建设路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遗失公告

  1.伊宁市朗天防水材料经销部公章(号码:6540000032495 )遗失。特此声明。

  2.叶尔波力·努合曼遗失警官证,警官证号:000846,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3.新疆玉垚智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300006294,现声明作废。

  4.巴楚县玉垚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章遗失。章号6531300006292,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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