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4

A+  |  a

  公 告

  (2024)新 0102民初3839号

  阿卜杜如苏力·图尔荪阿西木:

  本院受理原告帕米尔·买合素木与被告阿卜杜如苏力·图尔荪阿西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热萨提江·伊敏尼亚孜: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麦提伊明·吾普热诉被告热萨提江.伊敏尼亚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12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沙亚哈提·阿力玛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诉被执行人沙亚哈提·阿力玛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沙亚哈提·阿力玛黑名下位于昌吉市111区1丘15栋1单元3层302 室、303 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网络询价455012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张旭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生龙诉被告张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339元,借款利息530.24元,基数为1339元(1339元×12‰×33个月=530.24元),(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3月),合计1929.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将顺延( 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 ),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赵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俊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赵俊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25区6丘3栋D-2202 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委托评估价格217600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新疆晋商博创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新疆智通时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智通时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追加第三人晋商(北京)博创信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命已死亡,且未开展正常业务,无法联系你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新疆智通时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提起的申请书。申请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中的提出的异议请求为: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晋商(北京)博创信息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69号

  新疆沙拉曼特维吾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786号(耿艳)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11时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64号

  天山区光明路回味香牛肉面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851号(穆海麦提·奥斯曼)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12时(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