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4

A+  |  a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何宁(身份证:622827199504062718)

  我行于2023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宁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6859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3年5月30日我行给借款方何宁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5月30日起至2053年5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83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何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何宁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6859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5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孙畅(身份证号码:65422519990312124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9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畅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837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8371-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2日起至2050年9月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玖拾伍万陆仟元整(RMB956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孙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孙畅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837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5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身份证:652101199205241322)

  抵押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身份证:652101199205241322)

  抵押人:雪来提·库尔班江(身份证:650108198706101916)

  我行于2017年7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抵押人雪来提·库尔班江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4310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7年8月15日我行给借款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47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起至2037年8月14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米证字第1377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抵押人雪来提·库尔班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4310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5月1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新疆善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该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经(头)人社监罚告字(2024)008号)。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我局下达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时足额支付301人7511794.5元工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自治区人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0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事先告知,该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地址:经开区校园路107号,联系电话:0991-3783845)。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人社局

  2024年5月14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65号

  天山区青年路百龄足修脚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233号(阿曼尼萨·努尔敦)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70号

  新疆亚尔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60号(吐逊阿依·巴拉提)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遗失公告

  1.新疆精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事务所喀什土地评估分所,公章遗失,章号6531010020542,现声明作废。

  2.艾合买提·吾拉音遗失新QY9335车的加气证,证号QP新Q-1034084,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