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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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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锦辉:

  原告李慧与被告王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锦辉向原告李慧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27594元,合计 135594元;2.被告王锦辉以本金10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支付原告李慧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王锦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陈小成:

  原告孟现方、马年新与被告陈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小成须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孟现方、马年新偿还借款680000元;2.被告陈小成须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孟现方、马年新给付违约金118320元;3.驳回原告孟现方、马年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被告陈小成负担11416元,原告孟现方、马年新负担122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小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张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207150010)、张寒(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1054046)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1710152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2612453 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1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4月2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已于2023年3月28日起,累计逾期11期,截止至2024年3月1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 792495.05 元,欠付利息人民币48207.61 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840702.6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3月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于洋: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天伟日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洋、被告迪力夏提·多力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迪力夏提·多力昆因不服判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认定《委托协议书》为无效协议,由被上诉人于洋向原审原告返还500000元,并依法承担利息;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依法分担。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马晓玲:

  本院在执行孙震与被执行人杨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变更马晓玲为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中的请求事项:因被执行人杨利民因病死亡现申请杨利民的妻子马晓玲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惠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丽丽与被告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237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通 告

  兹有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现在向登报公示以下车辆新A5NT91车主尹铁柱(乌鲁木齐至石河子班线), 新A8YK71车主呼尔西旦。沙吾提 (原车号新A1XT79乌鲁木齐至吐鲁番班线),新A9YR31车主巴吐尔江。巴热 (原车号新A7PP37乌鲁木齐至吐鲁番班线)。新 2US98、新A6UJ68焦凯军(乌鲁木齐至克拉玛依班线)在十个工作日来公司结清所欠款项,解除承包合同,车辆转出。

  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

  遗失公告

  赵俊勉遗失户口迁移证,编号:新迁字第1045061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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