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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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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5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斌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宁玉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斌、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宁玉萍、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410110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438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742.26元;利息人民币6533.33元、罚息人民币1346.3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6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继龙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罗彩丽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继龙、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罗彩丽、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70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6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4179.99元;利息人民币1203.96元、罚息人民币134.9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遗失公告

  1.郎金霞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01202371626892,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伊米冉尼遗失出生证,出生证编号:H650076547, 出生时间:2007年5月30日,出生地点:巴楚县人民医院,现声明作废。

  3.叶尔卡·夏力卡尔遗失出生证,出生证编号:X650088382, 出生时间:2009年3月11日 09时55分,出生地点: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医院,现声明作废。

  4.武梓航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L650138467,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时间:2011年9月6日,现声明作废。

  5. 吐尔逊江·吾甫尔遗失医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199965110650104197301060039,发证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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