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1号
借款人(抵押人):桑建建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赵金玲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桑建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赵金玲、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610025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64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5089.86元;利息人民币20890.69元、罚息人民币1130.4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6号
借款人(抵押人):斯亦斌
共同还款人:何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5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斯亦斌、共同还款人何军签署了编号601020191000541202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65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5909.11元;利息人民币17633.38元、罚息人民币3534.9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7日
李万龙:
原告曾兆朋与被告李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万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曾兆朋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 450元,由被告李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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