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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努汗姑丽·艾买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604152165
抵押物共有人:木沙·瓦依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303062211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天山区延安路1409号3栋4层2单元401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562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1年3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努汗姑丽·艾买尔,抵押物共有人木沙·瓦依提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561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叁拾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3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叁拾捌万柒仟柒佰零肆元贰角(¥387704.20元)、利息陆仟零伍拾壹元捌角贰分(¥6051.82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吴环,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102141628
抵押物共有人:邱进波,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0514441X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商住小区B区项目13号商住楼604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72280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3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环,抵押物共有人邱进波,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28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贰拾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3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肆拾叁万肆仟贰佰贰拾伍元捌角陆分(¥434225.86元)、利息伍仟叁佰贰拾壹元伍角捌分(¥5321.58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3月26日
新疆朕兴阗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谢崇贵与被申请人新疆朕兴阗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25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4〕2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650元(13天×50元);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生活护理费5738元(1个月×5738元);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118元(11个月×5738元);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支付人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27602元(18个月×7089元);6.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712元(8个月×7089元);7.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待遇34428元(6个月×5738元);8.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和康复费用21497.78元;9.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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