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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28号
借款人(抵押人):唐启华、秦艳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唐启华、秦艳丽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了编号:L-ZDY-2013-19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924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2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187.84元,利息人民币13896元,罚息人民币2179.4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2月1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3号
借款人(抵押人):汪萍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铁路局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汪萍、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了编号:L-WTT-2017-00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13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1694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2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6531.04元,利息人民币22429.02元,罚息人民币1975.7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2月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6日
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为[2023]607-2巨天发诉新疆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666保拉提·巴合提汗诉新疆卉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495-4郝金霞诉被申请人新疆观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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