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0
A+ | a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王发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912070439)
汤琳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01023182X)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60671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4576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2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零叁拾陆元柒角陆分(小写:162036.76元);利息(人民币)伍仟肆佰柒拾柒元贰角玖分(小写:5477.29元),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伍佰壹拾肆元零伍分(小写:167514.05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3号
借款人(抵押人):韩永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韩永喜、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72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85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7616.24元;利息(人民币)6818.83元、罚息(人民币)566.3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0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转让方新疆威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受让方新疆三合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0313646.32元整(大写:壹仟零叁拾壹万叁仟陆佰肆拾陆元叁角贰分)。转让方新疆威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借款人卢阿松和担保人新疆新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23日)账面金额为(人民币)7800000元(大写:柒佰捌拾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诉讼相关费用的债权以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请上述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自公告之日起,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转让方:新疆威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0日
遗失公告
1.叶城县祥跃淡水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23700,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祥跃淡水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冯名祥私章遗失,章号:6531260023701,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巨匠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22048,现声明作废。
4.叶城县巨匠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法人杜扩川私章遗失,章号:6531260022049,现声明作废。
5.新疆新储能进出口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01011809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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