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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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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韩博(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706111917)

  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81205168X)

  抵押人:韩春富(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6707311813)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人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066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45年11月27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韩博、张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4年2月27日欠款本金443138.33元、利息8716.99元,合计人民币451855.32元(大写:肆拾伍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叁角贰分),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赋能乡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腾云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成年)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新疆赋能乡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于2023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字第 2023060600005009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新疆腾云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206210000008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新疆腾云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保证字第2023060600000009号《保证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26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新疆赋能乡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2月23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4年2月21日,借款人未能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尚欠债权人本金人民币7997490.08元。利息人民币84332.08元,以及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公证员助理海晓明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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