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王永平(男,652326196805273314)、田莹(女,650102198608186524)、王永军(男,652326197405303312)、陈美红(女,650104197912244424):
债务人、抵押人王永平,债务人、抵押人田莹,抵押人王永军,抵押人陈美红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逾期还款协议》,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5526.61元(壹佰陆拾叁万伍仟伍佰贰拾陆元陆角壹分),以及截止到2022年7月18日应付未付利息人民币5957.68元(伍仟玖佰伍拾柒元陆角捌分)。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出具了编号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0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根据上述协议的规定,债务人应按协议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按期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自2022年8月30日起未按期还款,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债权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截止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635526.61元(壹佰陆拾叁万伍仟伍佰贰拾陆元陆角壹分),利息人民币128980.19元(壹拾贰万捌仟玖佰捌拾元壹角玖分),本息合计人民币1764506.8元(壹佰柒拾陆万肆仟伍佰零陆元捌角),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司慧芳(女,652426196511240029)、范继莲(女,65412519840710376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1年2月7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10012395号《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651006202100001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司慧芳及抵押人范继莲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壹佰玖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自2022年2月8日未归还到期贷款。依据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截止到2023月12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50000.00元(壹佰玖拾伍万元整),利息211082.65元(贰拾壹万壹仟零捌拾贰元陆角伍分),本息合计2161082.65元(贰佰壹拾陆万壹仟零捌拾贰元陆角伍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任雁翔(男,650121198512101716):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2月19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1243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16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任雁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8万元(壹拾陆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13年3月11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2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月28日,现已逾期4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1996.96元(陆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玖角陆分)、利息219.86元(贰佰壹拾玖元捌角陆分),本息合计62216.82元(陆万贰仟贰佰壹拾陆元捌角贰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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