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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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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党如龙,男,身份证号码:652301197103113217。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203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535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7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3年7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日债务人已累计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6期,逾期天数已达182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7245.11元,逾期利息1618.01元,逾期罚息151.4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9014.5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李建红,女,身份证号码:62242719801017166X。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魏继民,男,身份证号码:65232219710714253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052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534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1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3年5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日债务人已累计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8期,逾期天数已达243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0293.94元,逾期利息1599元,逾期罚息138.2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2031.2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9日

  公 告

  相文学、乌鲁木齐金丰源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晁彬与被告相文学、乌鲁木齐金丰源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新AD8659、新AV936挂车辆转出过户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手续;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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