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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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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59号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俞海辉、马海琴

  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俞海辉、马海琴、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21416000803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00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6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1689.03元;利息人民币27790.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10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1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针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针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200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9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5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5945.79元;利息人民币6151.21元、罚息人民币44.9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身份证:653125199011060429)

  抵押人:亚森·麦合木提(身份证:653125198601060416)

  我行于2022年5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抵押人亚森·麦合木提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4016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起至2052年6月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RMB750000元)。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7月21 日作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03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抵押人亚森·麦合木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抵押人亚森·麦合木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4016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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