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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梁昌政(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12041618)、玉蓉(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8004060727)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梁昌政、玉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942号。
因借款人、抵押人梁昌政、玉蓉未按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梁昌政、玉蓉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借款人、抵押人梁昌政、玉蓉截止至2023年12月7日仍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12450.57元;利息:人民币19487.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1937.9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梁昌政、玉蓉及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一部
联系人:肖楠、兰冲
联系电话:17799711925、
18199193193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公 告
古来散·阿布迪热合曼:性别:女,身份证号码:652928198705012701
玉素甫江·克维尔: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52923199912141410
伊力哈木·吐迪: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52923199702271452
吐尔洪·吐松: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5292319900112111X
古来散·阿布迪热合曼1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我单位开除,玉素甫江·克维尔、伊力哈木·吐迪、吐尔洪·吐松3人辞职后,因你们自离岗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上班工作;我公司已按旷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我公司与上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公司决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多次通知,现再次以通告的形式通知你们,请自通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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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2024年2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公民身份号码:654028199412230323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A区商住小区18号底商住宅楼1单元2003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19360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10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00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叁拾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肆拾叁万柒仟壹佰玖拾伍元零伍分(¥437195.05元)、利息陆仟柒佰伍拾元玖角叁分(¥6750.93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39号
新疆阔霖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麦吾兰·托乎提)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4月11日下午15: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遗失公告
1.新疆深信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50044819,现声明作废。
2.新疆深信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50044820,现声明作废。
3.新疆深信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50044821,现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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