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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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苏付师与你单位因工伤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15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目录》之规定经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6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375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500元;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公告送达费350元;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二至八项共计223791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马学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马学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学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垫付款11409.64元;2.被告马学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70.5元;3.被告马学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保全费144元;4.驳回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马学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
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孙建国与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孙建国已过世,申请执行人孙建国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变更申请人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 请求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301执5301号执行裁定的原申请执行人孙建国变更成孙吉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
陈腮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虎与被告陈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腮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新虎货款85000元;2.被告陈腮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新虎利息2300元;3.被告陈腮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新虎保全费8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陈腮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
马学东:
原告胡文华与被告马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文华支付房租13403元;2.被告马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文华支付违约金500 元;3.驳回原告胡文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胡文华负担65元,由被告马学东负担6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
张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艾山江·斯得克诉被告张金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4025民初 28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
遗失公告
1.新疆诺力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2.泽普县供销社法人证 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12653124095509589Q,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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