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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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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航萱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韦成辉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9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2月2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公 告
新疆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尔布子(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7010201479)诉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现已作出博劳人仲字〔2023〕第112号仲裁裁决书。 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4号
借款人、抵押人:潘仁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潘仁富、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80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36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2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47959.89元;利息人民币20362.64元、罚息人民币817.4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孜古丽·吐拉,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630328032X。
你与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5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00120101003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0)新乌证内字第1680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30年5月1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阿孜古丽·吐拉累计逾期48期(其中连续4期逾期)。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3年5月21日,欠款本金88332.23元、利息486.19元,罚息13.77元,合计88832.19元,2023年5月2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0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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