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公告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7
A+ | a公告
新疆钻金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买提玉素甫·艾买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怕提古力·艾海提诉被告新疆钻金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买提玉素甫·艾买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6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云龙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缑小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云龙、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缑小宁、保证人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810019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2206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8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9421.24元(此金额截止日为2023年7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3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金鑫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金鑫、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2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43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600.17元;利息人民币1867.07元、罚息人民币350.7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遗失公告
1.王风遗失导游证,证件号码:GH23474L,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现声明作废。
2023年11月7日
2.李小红(身份证号码: 620525199907212425)现更名为李伽宜。
2023年11月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暴雪、风沙中,新疆公安民警多举措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 我区2023年度律师实务培训班成功举办
- 新疆自贸试验区成立激励乌鲁木齐市各部门单位企业实干创新
- 2023年水利援疆工作会议在伊宁市召开
- 第七次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召开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