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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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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月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月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10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33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9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0413.9元;利息人民币17533.02元、罚息人民币896.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30日

  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3年9月 26 日

  地点:建中公司办公室

  参会人员:宋建新、宋新玉、宋爱珍、宋玉菡、周娟

  经公司员工强烈要求并报主管财务的总经理宋爱珍处,宋爱珍提请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召开紧急股东会,公司到会股东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紧急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公司目前情况:

  1、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发出(2023)新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2023年5月18日发出(2023)新0104强清1号决定书、 2023年5月30日发出(2023)新0104强清1-6号通知书,上述法律文书确认新市区法院已经受理宋珊珊申请的强制解散公司一案,经过法定程序选定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接收选定后向我公司发出通知,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移交了公司公章,2023年7月11号移交了财务档案(含公司历年账簿、凭证、报表等)、行政文书档案、公司证照、房产手续、业务合同档案。

  2、公司有关资料移交后全体股东及员工及时配合瑞诚律师事务所展开工作,但自2023年7月后公司一直拖欠应当支付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乌鲁木齐汇德鑫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工资及前期已确定的应付律师费,因拖欠上述费用公司相关人员已有准备向公司发起诉讼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新市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15日发出(2023)新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2023年5月18日发出(2023)新0104强清1号决定书、 2023年5月30日发出(2023)新0104强清1-6号通知书前建中公司已经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乌高新市监处(2019)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并依法向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定于2023年6月17日开庭审理。高新区工商局接法院通知后自行审查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有错误,并愿意自行纠正错误。后商请公司要求暂缓开庭并自行撤销其行政处罚的决定。目前公司全部撤销资料已向高新区工商局提交完毕,高新区工商局通过后已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审核同意后,再上报自治区工商局最后审核,目前自治区工商局正在审核中。(上述工作均有前期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

  4、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股东会于2023年9月12日委托宋爱珍、周娟、宋新玉三人将公司目前拖欠工资及相关费用的情况报请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要求其解决,其负责人答复公司没有收入目前无法解决。公司又于2023年9月22日将上述情况反映至新市区人民法院,新市区人民法院未给明确处理方案。

  二、鉴于上述情况,全体到会股东作出如下决议:

  1、公司到会股东一致同意以到会股东个人名义及股东会名义向公司最大股东宋建新借款用于支付拖欠新疆建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汇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7月-9月期间工资(按原已有工资标准执行)及应付2023年度律师费。上述借款待后期列入公司债务统一由公司负责偿还。

  2、自2023年10月起至公司恢复正常或公司有财产可以支付员工工资前,均由公司以股东会名义向宋建新借款,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后期借款均列入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统一由建中公司偿还。

  股东签字:

  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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