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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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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6221638

  被执行抵押物: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12层11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于2021年7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滔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41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贷款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3年6月15日,刘滔尚欠贷款人本金292,433.34元,利息14500.5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刘滔核实上述债务归还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不力米提、(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海热尼沙:

  你们于2021年06月0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新民路个人网贷通44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44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止到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尚欠本金1522307.53元,利息108111.57元,合计1630419.1元及自2023年08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74号

  借款人(抵押人):姬小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姬小军、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74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7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5835.48元;利息人民币13472.23元、罚息人民币461.7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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