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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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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5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建云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建云、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3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8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087.74元;利息人民币524.32元、罚息人民币15.6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吴涛:

  本院受理的原执行案号 (2021) 新 0104 执 5527 号,恢复案号 (2023)新 0104 执恢 476 号,申请执行人张颜生申请执行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吴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 2977 号紫金城—恒轩·紫和园15栋2单元 601室[证号:兵(2018)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 0010687 号]的不动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4执恢 476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新疆新土智联(2023)房估字第 168号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紫金城—恒轩·紫和园 15 栋2单元601室[证号:兵(2018)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 0010687号]的不动产。评估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涛房屋的评估报告有效期自报告出具之日2023年9月 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一年内有效,估价结果为 740721.00元,单价为 5071.00元/平方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潘承垲、许美云:

  本院执行的崔志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了你们名下的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辽宁路253号世纪嘉苑二期17号楼190幢1单元402室,查封期限3年。根据申请执行人崔志军的申请,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的上述不动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2日上午11时在本院Y226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缺席选取。另评估报告作出后由你自行到本院领取,如果逾期未领取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特此通知!联系人赵连海,联系电话18809997000。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关于证照、印章遗失公告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裁定受理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北疆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对伊犁北疆公司进行清算。因清算组未接管到伊犁北疆公司的分公司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贸公司任何证照及印章,清算组在此公告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证照和印章均遗失作废。

  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9月25日

  关于证照、印章遗失公告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裁定受理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北疆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对伊犁北疆公司进行清算。因清算组未接管到伊犁北疆公司的分公司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畜产品公司任何证照及印章,清算组在此公告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畜产品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证照和印章均遗失作废。

  伊犁北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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