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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5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卿、罗书洋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卿、罗书洋、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150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96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8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28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3961.86元;利息人民币9786.31元、罚息人民币21.5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
管娜:
借款人管娜(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07203145)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18910111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2510282号《个人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管娜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抵押人自愿以本人名下自有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5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4年8月17日到期,截止至2023年8月3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537期,构成根本违约,经本行多次催收无果后,根据本行管理办法规定,向管娜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96144.64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1842.4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667987.1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4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 1.94444×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 2.91667×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4日
分类公告
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http://www.xjtcsh.gov.cn/tztg/gsgg/202302/t2c98ae918647bb6401869600ee140615.html。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公 告
杨智臣:
关于我院受理的新疆金威利昂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智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杨智臣送达关于登记在杨智臣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469号绿城·玉园一期14栋4层1单元401、402室房产的评估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新驰天中房估字(2023)第070号)。现向被执行人杨智臣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请被执行人杨智臣自公告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春景巷100号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五组办公室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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