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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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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3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忠源、叶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忠源、叶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363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15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2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012.55元;利息人民币5881.09元、罚息人民币9.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1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储连国,男,身份证号码:652325198302051018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炜,女,身份证号码:654126198511054749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1027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757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1年11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6月18日债务人已累计2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10期,逾期天数已达165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6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806.6元,逾期利息1343.49元,逾期罚息111.4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8261.5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1日

  张继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长忠诉被告张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提示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北京时间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511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遗失公告

  1、马寅寅遗失 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202165210622726199801250801,现声明作废。

  2、李灶花遗失医师资格证书, 证书编码:202165210622621199610021523,现声明作废。

  3、新疆疆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编号6531250040492,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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