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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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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5号

  借款人(抵押人):陶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陶峰、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616000084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422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4589.27元;利息人民币5128.43元、罚息人民币11.4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2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磊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磊、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816000003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0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2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28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5158.86元;利息人民币6999.45元、罚息人民币9.0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1日

  公 告

  新疆青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子炎、李东梅诉你(公司)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454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45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人签收本委送达的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454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45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致歉信

  本人刘雨轩,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学习到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后悔做这件事情,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通过官方报刊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会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杜绝不良行为,自觉遵规守纪。

  特此道歉!

  致歉人:刘雨轩

  2023年8月21日

  古力杰克然木·阿如尼:

  本院受理的古尔曼古力·迪力木哈买提诉古力杰克然木·阿如尼与阿米娜·由努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被告阿米娜·由努斯不服(2022)新4002民初3366号判决书,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请求:1、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2民初 3366 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3、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由古尔曼古力·迪力木哈买提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补充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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