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3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83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晓玲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杨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晓玲、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杨明签署了编号60102018100210130401号《个人借款合同》、编号60002018900000146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杨明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2301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4524.13元;利息人民币11793.55元、罚息人民币876.3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6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飞虎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红娟
保证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飞虎、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红娟、保证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510004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07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4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56981.12元;利息人民币194664.57元、罚息人民币24693.2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31日
沙尼亚·苏来曼:
本院受理(2023)新0102民初6166号原告新疆葱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沙尼亚·苏来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送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遗失声明
陈安香之子田程杰,身份证号653124200810260012,由于遗失了喀什市泽普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出生证编号:I650105369,出生于2008年10月26日,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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