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0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96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建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文利红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文利红、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710024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869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8,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3963.91元;利息人民币2077.91元、罚息人民币26.5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97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云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云峰、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98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380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38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8591.45元;利息人民币6247.31元、罚息人民币161.8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分类公告

  环评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3年2月,鄯善盛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鄯善盛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醇钠、6万吨/年多聚甲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鄯善盛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醇钠、6万吨/年多聚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8p8xjz9b。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鄯善盛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阿克陶县城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网址如下:http://www.eiafans.com/hread-1422967-1-

  1.html。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环评结构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查询该项目环评工作情况,信息反馈的时间自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联系人:刘工 13279895981

  环评单位联系人:戴工 13201393593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