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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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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号

  借款人(抵押人)苏萍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白沙汗

  保证人 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苏萍、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白沙汗、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10201513010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3719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0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20000元,期限10年。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2年6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6251.3元;利息人民币16202.32元、罚息人民币1533.67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7日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

  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李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211140321。

  被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贺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206020819。

  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611093217。

  被执行人(保证人):岳慧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9022132230。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被执行人(抵押人、保证 人)李静、贺锐、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岳慧敏于2020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01064号《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64号《抵押合同》,四方保证人均自愿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保字第01064号《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71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定发放了全部借款。上述合同、担保书、借据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60号。由于被执行人(借款人)违反了合同、担保书的约定,截止至2023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15万元整,拖欠利息1432610.07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各方所签署的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本息合计8582610.07元。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沙娜娃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之日起五日内或者直接送达之日起二日内、电话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短信通知之日起二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2月21日。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担保书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新疆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 李娇艳 、沙娜娃 ,电 话: 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7日

  阿不来提·吾拉音:

  本院受理原告阿布都外力·阿布都热西提诉你(2023)新0102民初2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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