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59号
借款人(抵押人) 王胜男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陈其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胜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其雁、保证人新疆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073号。根据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王胜男于2015年6月18日向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借款期限10年。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故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借款人(抵押人)王胜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其雁已累计58期逾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21年7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王胜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其雁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要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58683.26元;利息人民币55278.3元、罚息人民币3561.8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6月12日;要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按照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抵押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按照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规定,自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借款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核实1、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2、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62号
借款人(抵押人) 王卫平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熊燕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与借款人王卫平、共同还款人熊燕燕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704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王卫平签署了编号6000201690000018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共有人熊燕燕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1975号。根据编号60072016100704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王卫平以刷卡消费的形式于2016年5月13日向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480000元,借款期限10年。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借款人(抵押人)王卫平、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熊燕燕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0704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22年4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王卫平、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熊燕燕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要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9556.12元;利息人民币17702.9元、罚息人民币896.8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4月14日;要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704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0201690000018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规定,自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借款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核实1、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2、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