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7日、19日,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债务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人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证人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2021年新银信字第11002号《综合授信协议》、2021年新银信借字第110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新银信抵字第11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年新银信保字第11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人民币玖仟玖佰捌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肆仟玖佰捌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年利率6.09%,并由抵押人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由保证人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上述各方申请对上述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我公证处根据各方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9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贷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肆仟玖佰捌万元。据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完毕;自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11月18日(到期日)期间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3年2月15日(到期日)期间的逾期贷款利息,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仟玖佰捌万元至今未清偿。因债务人、担保人违反了上述合同的规定,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2021年新银信字第11002号《综合授信协议》、2021年新银信借字第110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新银信抵字第11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年新银信保字第11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等有关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2月15日,债务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债权人51691300.25元【借款本金人民币49800000元;利息(2022年8月21日-2022年11月18日,年利率6.09%,共计91天):49800000元*6.09%/360*91=766629.50元;逾期利息(2022年11月19日-2023年2月15日,逾期利率按约定年利率6.09%上加收50%为年利率9.135%,共计89天):49800000元*9.135%/360*89=1124670.75元】。另自2023年2月1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现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新疆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7日,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债务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人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证人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2021年新银信字第11002号《综合授信协议》、2021年新银信借字第11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新银信抵字第11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年新银信保字第11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人民币玖仟玖佰捌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年利率6.09%,并由抵押人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由保证人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上述各方申请对上述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我公证处根据各方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9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贷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据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完毕;自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11月16日(到期日)期间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自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2月15日(到期日)期间的逾期贷款利息,借款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至今未清偿。因债务人、担保人违反了上述合同的规定,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2021年新银信字第11002号《综合授信协议》、2021年新银信借字第11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新银信抵字第11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年新银信保字第11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等有关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2月15日,债务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债权人51898895.83元【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2022年8月21日-2022年11月16日,年利率6.09%,共计88天):50000000元*6.09%/360*88=744333.33元;逾期利息(2022年11月17日-2023年2月15日,逾期利率按约定年利率6.09%上加收50%为年利率9.135%,共计91天):50000000元*9.135%/360*91=1154562.50元】。另自2023年2月1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现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新疆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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