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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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国友:

  本院执行的丁增卫、韩朝旭诉被执行人贾国友、吕国庆、袁照蒲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丁增卫、韩朝旭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贾国友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综合楼1栋10层1017室房产。我院决定对房屋在网络询价1022836.66元基础上,下浮10%以 920553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万兴成:

  本院受理的奇台农场晓燕农资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兵06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冯金先:

  受理你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兵02民终154号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仲裁公告

  新疆鸿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王新龙、贾清周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23日

  新疆瑞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白雪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2]第306号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种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

  新疆丰豪易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韩擎天、张亮、郭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39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40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董坤坤(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301174615)。

  抵押人、保证人:冉小英(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04022021)。

  保证人: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锋。

  借款人董坤坤(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301174615)、抵押人董坤坤(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301174615)、冉小英(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04022021)、保证人冉小英(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04022021)以及保证人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锋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的负责人邵鹏于2019年2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农商个房字第MCON201902190536218号《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款金额玖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813号】。借款人董坤坤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贷款玖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19年2月19日至2044年2月18日止,月利率4.491666‰,按月付息,同时各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77号盈科·金橡五道8栋住宅楼1单元1203室,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证明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116号。以上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该笔贷款因借款人董坤坤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2年6月28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借款本金866,630.59元,利息40,037.66元,合计人民币906,668.25元(大写:玖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捌元贰角伍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813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1716 18999253366 刘晓世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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