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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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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塔兰特电子科枝有限公司,阿依古丽·马木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米吉提·莫沙诉被告新疆塔兰特电子科枝有限公司,被告阿依古丽·马木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永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7253316

  借款人、抵押人:白树花,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30410292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91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8月24日至2036年8月2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何永红、白树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欠款本金256666.45元、利息10354.6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267021.12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零贰拾壹元壹角贰分),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 1 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赛记,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01193413

  借款人、抵押人:周玉亭,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11223042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581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9月1日至2034年9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徐赛记、周玉亭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欠款本金261269.91元、利息12398.9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273668.88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陆佰陆拾捌元捌角捌分),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 1 日

  关于撤销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的

  公 告

  2021年12月3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乌鲁木齐市劳鉴2021003363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因乌人社工伤撤字【2022】4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现撤销乌鲁木齐市劳鉴2021003363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关于乌鲁木齐鑫瑞海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古丽司马义·吾买尔伤残拾级的鉴定结论。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遗失公告

  阿巴斯·阿巴拜科日遗失乌鲁木齐雅蓝妇幼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J650055115,出生时间:2009年4月5日17时48分,现声明遗失作废

  陕西新能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夏学文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我委向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122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且我委电话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秀能联系送达事宜未果,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122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11日下午16时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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