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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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新疆金大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55440元,利息4171元(55440元×4.43%×19个月)两项合计596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10: 30时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6日

  贾德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明芳与被告贾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 一、被告贾德元支付原告货款13000元及利息 2502 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以1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3.85%计算利息;二、被告贾德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 年 3月 20 日10 时 30分在本院 26 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6日

  阿依赛乃姆·图尔迪:

  本院受理原告布阿西·伊卜拉伊木诉你(2022)新 0102民初 2395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 0102 民初 23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6日

  新疆船帆投资有限公司、热孜瓦古丽·提力瓦里地:

  本院受理原告阿布都赛买提·努尔买买提诉你(2022)新 0102 民初 1611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 0102 民初 16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6日

  新疆贝科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开日木拉·阿塔伍拉、如孜麦麦提·托合提、麦麦提阿卜杜拉·努尔麦麦提、托合提瓦柯·麦麦提、如孜艾提 ·阿图拉、凯迪尔旦 ·努尔麦麦提、阿卜杜萨拉木 ·居麦尼亚孜、艾力·斯拉吉艾合麦提、诉你(2021)新 0102民初 14904、14895、14888、14887、14885、14883、14881、14879 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 0102 民初 14904、14895、14888、14887.14885、14883、14881、1487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占忠

  你于 2021 年7月1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中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中金典当借字(2021)第 06 号《典当合同》、中金典当抵字(2021)第 06号《房地产典当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22795号。

  根据典当合同及当票的约定,你应于2022年1月13 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中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元,但你违反了约定:截至到 2022 年 12 月 25 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中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 元,综合费用 84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x2.0%x8个月=80000元,500000元x2.0%÷30天x12天=4000元80000元+4000元=84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12月25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 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新疆安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

  我公司与贵单位于 2018 年签订《昭苏县公安局视频会议项目》共计2个合同,合同总额共计:1314200元,(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贰佰元整)。根据该合同条款内容,贵单位截止2021年12月3日尚欠我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38520元(大写:伍拾叁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现我公司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新疆金诺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单位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即向新疆金诺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所欠的上述款项。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新疆金诺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撤消销请贵单位接到本通知次日起,将贵单位的上述应付款项(债务)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新疆金诺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此通知!

  通知人:新疆信达锐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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