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6
A+ | a祁鹏飞:
本院受理邓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塔城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哈丽旦木·亚森:
本院受理唐琼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收取的货款13300元,还欠货款9100元,共计: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二楼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艾克拜儿·吾斯曼:
本院受理亚森·亚库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判令被告差旅费500元;共计2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三楼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亚库普·阿布来提:
本院受理萨达木·阿布都尼亚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三楼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马军,男,身份证号码:650104197506083338。
邵霞,女,身份证号码:650104197802163324。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1年3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E-01-2011-0003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1) 新证经字第49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1年3月24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以按月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0年5月23日起逾期,截止到2022年3月21日已连续逾期11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第六条第4款及附件1《个人购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款的相关约定,债权人于2022年2月向债务人送达了《贷款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2年3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68493.84元、利息3743.04元、罚息17203.39元,以上合计189440.2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主)。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2年7月22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乌人社监催字【2023】第0001号
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杰):
因你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乌人社监催字【2023】第0001号),因你单位营业执照住所地无法送达,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款90000元(玖万元整)。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款缴纳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市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李仲、杨琨,联系电话:0991-4631428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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