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4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忠君,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105101056。
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2)新银个贷字第34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0463号。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2年8月0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捌佰陆拾陆元柒角(小写:262866.7元);利息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陆元肆角捌分(小写:8846.48元),罚息人民币:叁佰零捌元玖角捌分(小写:308.98元),复利人民币:贰佰壹拾壹元陆角玖分(小写:211.69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捌角伍分(小写:272233.85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2年8月0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燕,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402165713。
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房贷字第811372003833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3832号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7970号。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壹仟伍佰零柒元捌角壹分(小写:2141507.81元);利息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零贰元陆角捌分(小写:49402.68元),罚息人民币:叁佰伍拾陆元贰角叁分(小写:356.23元),复利人民币:柒佰叁拾柒元贰角肆分(小写:737.24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贰仟零叁元玖角陆分(小写:2192003.96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4日
公 告
被执行人:李成刚(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成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1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4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包文、王军宝(债务人、抵押人)
因债务人(抵押人)包文、王军宝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1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4日
公告
大冶安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茂贵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经我委向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12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且我委电话与你(单位)负责人张洪联系送达事宜未果,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12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11日上午11时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
吴定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江诉被告吴定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奎屯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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