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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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木海热木·阿布来提诉你(2021)新0102民初15187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王新利:
本院受理原告任丽萍诉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王新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527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2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艾尼瓦尔·吾买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米那·阿不都热依木诉你(2021)新0102民初153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西证执(核)字第14号
借款人(出质人):姬海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806295018。
借款人:武杰,女,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206152028。
保证人: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396578465M。
保证人:滕真,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701221530。
借款人姬海峰、武杰与贷款人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库银借字JV421033120475号《借款合同》,向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期限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同日保证人新疆西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人滕真分别与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库银保字BZV421033100009784、BZV421033100009785号《借款保证合同》,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质人姬海峰与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库商银质字ZYV421033100006155号《质押合同》,以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物承担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121号。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姬海峰、武杰应按期偿还债权人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借款本息,否则由保证人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滕真、出质人姬海峰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作为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债务人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质押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22年6月29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叁分(¥19697.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捌拾壹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叁分(¥819697.73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保证人、质押人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雷雅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谭莉群、雷雅淇
联系电话:0991-2658665、18097600207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 A 座六楼 J 、 K 、 L 室
乌鲁术齐西域公证处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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