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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2
A+ | a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389017.22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71188.3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160205.59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 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宋达
抵押人: 吴育龙、孙瑜婷
抵押人: 周长洪、刘文娜
借款人宋达(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903271816)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76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吴育龙、周长洪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76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宋达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由吴育龙、周长洪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70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98847.52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19694.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818542.2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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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 王成生
抵押人: 许杰、徐臣
借款人王成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509077035)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2018年借字第100009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许杰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2018年抵字第100086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王成生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由许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262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369708.35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369708.3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 吴福昆
抵押人: 沈培德、伍钢
抵押人: 周长洪、刘文娜
借款人吴福昆(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12256518)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9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沈培德、周长洪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90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吴福昆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由沈培德、周长洪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71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53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91053.2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321053.2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吴育龙、孙瑜婷
借款人、抵押人吴育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10311616)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68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吴育龙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68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吴育龙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由吴育龙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69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249797.88元,欠付利息人民币556585.3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806383.19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 徐臣
抵押人: 沈培德、伍钢
抵押人: 周长洪、刘文娜
借款人徐臣(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2030718)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6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沈培德、周长洪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67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徐臣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由沈培德、周长洪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72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697552.0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98973.74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496525.7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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