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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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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8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96号

  借款人(抵押人):侯保林

  你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6]年[乌明二手房440]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66号泰裕小区2-2-202的房产作抵押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至2031年6月29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9132号。

  现债权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2期、累计25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5月9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9793.60元,利息人民币1697.73元,罚息人民币10.7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10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继龙

  共同借款人:李泽文

  你们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5]年[乌明二手房653]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30号钢花迎宾苑6栋1单元401室的房产作抵押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326000元,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至2040年8月25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8840号。

  现债权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5期、累计28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5月9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96088.31元,利息人民币6768.58元,罚息人民币38.3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1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静

  你与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6年7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6]年[359]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幸福城市花园小区二期23栋4层1单元404的房产作抵押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36年8月1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1234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债权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3期、累计12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6月10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03451.13元,利息人民币1738.7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6号

  借款人(抵押人):穆塔力甫·苏力塔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布哈里江木·铁力瓦提

  你们与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于2014年10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B:[家居贷]字[工]行[钱塘江路]支行[2014]年[钱家居贷1157]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709号宏汇花园17栋4层1单元403的房产作抵押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4156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债权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6月10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0053.81元,利息人民币2937.0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努尔艾力·阿吉、 努日古丽·居麦

  债务人努尔艾力·阿吉(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116163X)、努日古丽·居麦(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801044423)于2014年8月12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4)新乌证内字第24638号。截止2020年5月12日,债务人努尔艾力·阿吉、 努日古丽·居麦已连续4期、累计58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拖欠银行积欠利息5895.03元、贷款余额322971.69元,合计欠本息328866.72元。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5月12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你债务人努尔艾力·阿吉、 努日古丽·居麦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4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胡清锋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清锋、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19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8601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19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胡清锋发放借款人民币318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胡清锋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19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9517.17元;利息人民币4752.2元、罚息人民币111.05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2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19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19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1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胡荣华

  共同还款人:钱永平

  抵押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与借款人胡荣华、共同还款人钱永平签署了编号60062017100022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60002017900000078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1328号。

  根据编号60062017100022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编号60002017900000078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被申请执行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于2017年1月25日、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胡荣华已违反编号60062017100022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编号60002017900000078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75537.98元;利息人民币20997.2元、罚息人民币844.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7100022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编号60002017900000078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62017100022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编号60002017900000078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2号

  借款人(抵押人):依不拉依木·阿不里孜

  你与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6]年[45]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693号朗天峰景小区5栋2单元602室的房产作抵押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期限自2016年2月3日至2041年2月3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3087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债权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9期、累计37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6月10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87720.87元,利息人民币14831.9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下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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