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担保人责任或免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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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冶桂芳

  朋友借款,邻居好心担保,逾期朋友未还款,邻居要承担还款义务吗?日前,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明确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6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邻居王某借款3万元,由另一名邻居赵某提供担保。 张某当场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若到期未还款,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赵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确认。

  同年11月,借款期限届满,张某刻意逃避债务。无奈之下,王某于今年3月将借款人张某、担保人赵某诉至霍城垦区法院。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因为王某将赵某一并起诉,两人对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分歧较大。赵某抗辩,涉案借款既未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如今,王某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自己的担保责任应当依法免除。

  王某则主张,正是基于赵某提供担保,自己才出借资金,赵某作为担保人,理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后,围绕保证方式认定、法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免责情形等要点向双方释法析理,王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主债务于2024年11月履行期限届满,王某未在后续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内对张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赵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张某认识到自身过错,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5000元。

  法官提醒

  任何情况下,签名前务必明晰自身法律风险。若确定担保,一定要书面约定关键条款,如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等。债权人要牢记法定保证期间,在期限内通过起诉、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债权,切勿错过时效,导致担保人免责,自身债权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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