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继承房产 姑姑无家可归?法院通过设立居住权破解继承难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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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娟
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在隔代继承中易引发权属归属、利益分配、养老居住等多重矛盾。传统房产继承模式下,房屋产权变更往往伴随居住权益的取舍,会出现“有产权没住处、有住处无保障”的尴尬局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运用居住权制度,成功调解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陈某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交由孙子陈小某继承。陈某离世后,其亲属因房屋权属确认、居住使用及经济补偿事宜产生分歧。为此,陈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身对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共有3名被告,分别为被继承人的大女儿陈甲某、二女儿陈乙某及外孙李某某。其中,陈甲某年近七旬且无其他固定居所,常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若法院依据遗嘱判决房屋归陈小某所有,虽合法,但会造成陈甲某无房可住,激化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导致亲情破裂。
为平衡双方诉求,法官以居住权为突破口,向当事人释法,明确居住权独立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属性,说明设立居住权不会影响房屋继承过户,却能长期保障居住人的安居权利。
在法官情理兼顾的调解下,全体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由陈小某继承,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陈小某在约定期限内,向3名被告各支付房屋折价款21000元;陈小某自愿为陈甲某在涉案房屋设立居住权,居住期限至陈甲某死亡之日止,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居住权人自行承担。
本次调解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居住使用权分离,既严格恪守逝者遗嘱意愿,保障继承人财产权益,又为高龄亲属筑牢居住底线,最大限度维系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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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限定
居住权的权能限于占有和使用,不包括收益与处分,居住权人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身专属
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脱离居住权人而独立存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无偿原则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有偿。
法定形式
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协议、遗嘱、法院文书等法定形式确立,明确居住人员、存续期限、费用承担等内容,并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登记的居住权不具备对抗效力。
适用情形
离婚后过渡安置、再婚家庭住房保障、遗产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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