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遭质疑,需申请司法鉴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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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薛思宇
合同、验收报告、公章、签字俱全,追债一方为何仍败诉?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团队审理的一起小额合同纠纷案件,明确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归属。
2021年底,某信息公司与某企业签署《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测合同》,约定某信息公司以9万元的价格为某企业平台提供测评服务。
2022年1月,某信息公司按约完成服务,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及《资料交付清单》。
后续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今年2月,某信息公司持合同、验收报告、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企业支付9万元合同款及5.5万余元违约金。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征求双方同意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庭审中,某企业全盘否认合同效力,称公章、签字均系某信息公司伪造,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官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法官当庭释明,某企业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需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并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公章及笔迹鉴定。
不料,某信息公司明确拒绝鉴定,认为举证责任在某企业,某企业则表示需商议后再定。
法院给予双方7天补充证据及鉴定申请期限。期限届满,某信息公司仅补充提交与案外公司的合同用来佐证本案合同真实性,但仍拒绝鉴定,某企业亦未提交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某信息公司主张合同关系存在并要求付款,需对合同真实性、有效性及履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律不要求某企业对“不存在的事实”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在某企业对证据真伪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某信息公司未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强化其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且经法院释法后仍明确放弃申请司法鉴定,导致合同真实性无法查明,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信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法官提示
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有力手段。诉讼中,当对方对己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时,拒绝司法鉴定可能导致败诉。此外,小额诉讼一审终审,需尽力举证,不可抱有“二审补证”的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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