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给男友难追回 法院:套贷转借合同无效,应返还本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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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欢欢 臧飞
套取金融贷款转借给男友,看似是维系感情的帮助行为,实则暗藏经济纠纷、信用受损等风险。近日,额敏县居民陈某为此打了一场官司。
2025年4月,陈某男友肖某以修车为由,向她借钱。由于陈某存款不足,肖某便让其从网络平台申请1.7万贷款后转借给自己,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星期。然而,肖某并未按期还款。
同年5月,肖某又向陈某借款1000元,陈某通过支付宝给肖某转账。之后,两人分手。
2025年12月,陈某将肖某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肖某偿还1.8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陈某应归还因无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本案中,陈某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合计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肖某向陈某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
法官提示
恋爱虽美好,金钱往来需理性。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将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必须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若无法按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和罚息,个人征信也将受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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