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000元还4500元? 法院:按实际出借额认定本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3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兰家玉
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借款本金该以哪种金额为准?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明确借条仅为初步债权凭证,实际借出金额才是认定本金的依据。
张强(化名)与赵明(化名)系同事关系,赵明因生活窘迫,总是向张强借钱。渐渐地,双方之间形成“借款4000元,次月还款4500元”的惯例。
2025年7月,赵明再次联系张强,提出借款4000元,张强要求赵明按“老规矩”出具借条。当晚,赵明手写了一张借条,载明“本人赵明向张强借款4500元,2025年8月5日前还清”,并将借条拍照发给张强。次日,张强通过微信向赵明转账4000元,主张另外5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合计出借4500元。
借款到期后,张强多次催要未果,今年3月,他将赵明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4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赵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张强虽主张以现金方式向赵明交付了5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借条载明的4500元金额与实际转账不一致,结合双方此前交易习惯,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4000元。据此,法院判决赵明偿还张强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借条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时,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应当提供收条、取款记录、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部分借贷双方存在“借条金额高于实际出借金额”的情况,本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资金,完整留存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且借条内容应当与实际出借金额、还款时间等核心要素一致,避免因交易不规范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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