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撞到轮胎残骸 公路管理方不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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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随泽江

  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发状况往往防不胜防。当车辆撞上路面遗留的轮胎残骸导致车损,保险公司理赔后代位追偿,公路管理、养护方是否要担责?

  2024年6月的一天凌晨,刘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视线不佳,不慎撞到路面上其它车辆轮胎发生爆胎后遗留的残骸,致使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87000元。保险公司了解到,该事故路段由某交通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某道路养护公司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2025年2月,保险公司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某交通投资公司、某道路养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庭审过程中,某交通投资公司辩称,事故责任已由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司自身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已通过合法程序,将涉案路段养护工作发包给某道路养护公司,且双方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明确了养护职责,公司已尽到公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涉案路面的轮胎残骸属于突发性、偶发性障碍物,依靠常规巡查无法完全规避,对于此类无法预见的抛弃物、遗撒物,不应由公路管理、养护方承担责任。

  某道路养护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第三人在路面遗撒障碍物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主体应是直接造成事故的肇事者; 公司已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履行了公路巡视检查义务,尽到公路安全保障责任。根据公路养护国家标准,高速公路需开展日间每日一次巡查、夜间每月一次巡查,公司已按该频率完成该路段的巡视、清理工作,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了保险金给付责任,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赔偿义务人的请求权于法有据,诉讼主体适格。但本案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客观上无法要求公路管理、养护方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的路面障碍物清理,且某交通投资公司、某道路养护公司已严格依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按规定频率、次数开展路段养护工作,已经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高速公路属于开放式公共通行场所,其道路运行风险具有特殊性,受车辆高速行驶、天气变化、第三方遗撒物等多重因素影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在此提醒广大车主,高速公路行车需时刻保持安全车距,集中注意力观察路面状况,谨慎驾驶,提前规避突发障碍物,最大程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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