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违建房开饭店,装修投入打水漂?法院: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担七成损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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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下数千平方米场地,投入重金装修饭店,却因房屋是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江苏省南通市某科技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某餐饮公司签订《企业入驻合同》,约定由某餐饮公司承租位于某创业园区数千平方米的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餐饮公司承租后不久就发现该租赁房屋系旧房拆除后重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存在消防验收等问题。

  直至2023年7月,餐饮公司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备案为由,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搬离,涉案房屋仍然遗留部分可移动物品。双方就房屋装修损失赔偿及租金拖欠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讼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科技公司作为出租方,提供适租房屋是其主要义务,其提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作为出租标的导致合同无效,科技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餐饮公司作为承租方,其在租赁房屋时应负有审查房屋权属状况的注意义务。餐饮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承租后不久就发现房屋无产权证,存在经营风险,亦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其对案涉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上,科技公司与餐饮公司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对餐饮公司主张的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租赁市场讲求诚信,更需守法。出租人提供合法、适租的房屋系法定义务,在房屋对外出租前,特别是自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务必主动审核并确保房屋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否则将因过错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所遭受的装修、停业等损失。承租方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将出租人是否提供房产的产权证明、建设审批文件等作为缔结合同的前提条件。若发现房屋存在合法性等问题,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在已知风险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导致自身损失扩大,并可能在后续纠纷处理中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南通崇川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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