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公交车急刹摔伤 司机无过错不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A+ | a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乘客的赔偿请求。
某日,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李婆婆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在走动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为避让突然变道的其他车辆而紧急刹车,李婆婆当场摔倒在车厢内。
该事故导致李婆婆骨折、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与乘客均无责任。
事后,李婆婆将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4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交警已认定事故属于意外,公司及司机均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从车辆行驶情况而言,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前车辆搭乘的乘客并未超载,公交车时速为30公里,亦未超速。可见,事发前公交公司及司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从司机对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而言,在其他车辆拟变道至涉案车辆的车道时,司机先鸣笛警示,随后平稳制动减速,成功避免了碰撞,其操作符合紧急避险情形,不存在过错。此外,司机在发现李婆婆摔倒后,第一时间将李婆婆扶起并送往医院,司机并未存在过失行为。李婆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车辆尚在行驶过程中从座位上起身并在车厢内走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恰逢司机紧急刹车而摔倒,李婆婆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据4月12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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