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私设暗管排污被罚60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文静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因私设暗管排放生活污水,被行政机关罚款60万余元。最终,该案历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两级法院审理后终结。
2022年4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公司位于哈密某项目的生活营地检查发现,该营地通过一根直径5厘米的暗管,将厨房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周边小渠,而小渠以西是河道,河道与某水库相连,该公司的排污行为带来环境风险。
经查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向该建筑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后,哈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听证并集体讨论,认定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0万余元。
该建筑公司不服,向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密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
该建筑公司仍不服,认为污水排放时间短、影响轻微,行政处罚金额过高,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私设暗管排污行为持否定态度,此类行为隐蔽性强,不仅破坏环境监管秩序,还易引发“破窗效应”,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威胁。
该建筑公司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之排污地点紧邻河道,与水库相连,污水中的污染物可能影响下游水质,危害流域生态安全和群众饮水安全。
法院认为,具体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否达标不影响暗管偷排的违法认定,排放的废水只要参与了生产和生活活动,即使水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排入水体后仍会使水体受到污染,就属于污水范畴。
由此,法院认定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建筑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标签:
最新更新
- 乌市中院发布6起案例 破解“举证难、赔偿低” 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 乌鲁木齐公安首个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揭牌
- 新疆国际大巴扎景区步行街举行“同城同价·红心商户”签约启动仪式
- 自治区领导在乌鲁木齐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 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推动棉花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