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扰乱前夫生活拿孩子当筹码 女子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女子为扰乱前夫的生活,将孩子作为筹码恶意变更抚养权。
2014年,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时年3岁的婚生子小王由母亲张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
此后,小王一直随张某在广东生活。王某定居库尔勒市,再婚后育有一子。
2023年4月,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王某追索小王的抚养费。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0万余元,并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小王成年。事后王某依约付清了全部款项。
2024年初,张某再次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小王的抚养权变更给王某。
张某认为,小王正值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爱与引导;同时她本人因公司倒闭、经济状况恶化,已无力继续抚养小王。张某提供了小王的日记,小王在日记中表示父亲不够关心自己,对王某心存不满。
为证明张某的说辞并不真实,王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张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工商档案、户籍档案等证据。
调查显示,张某名下有两处房产、一辆奔驰轿车,并持股或经营着4家公司。
另外,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张某表示:“如果卷不动,就把孩子丢给他……折磨也是他的命。”张某在聊天中流露出要让王某和再婚家庭“妻离子散”的意图。
虽该言辞需审慎认定,但这个动机,已让案件性质悄然转变——变更抚养权究竟是为孩子着想,还是将孩子当作情感博弈的筹码?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变更抚养关系需满足特定法定情形,且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孩子的日记说明小王缺少父爱,并不能证明想和父亲共同生活。”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成功。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宣判。
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原告自称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证据显示张某名下有多处房产、车辆,并持股多家公司。尽管部分资产存在抵押或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但综合来看,其经济基础远超普通工薪阶层,完全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张某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向王某追索了小王的抚养费,在收到抚养费后,又以“无力抚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其行为前后矛盾,主张难以自圆其说。
其次,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诉讼表现来看,其真实目的更接近于以孩子为筹码,处理与前夫的私人恩怨,甚至隐含着借此扰乱王某再婚家庭的意图。这种行为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情绪宣泄或报复工具的倾向,严重背离了社会公序良俗。若支持该诉求,无异于将孩子推向父母博弈的漩涡中心,对其心理健康势必造成极大伤害。
同时,小王自父母离异后长期随张某生活,已建立起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王某已组建新的家庭并育有一子,家庭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更关键的是,王某现任妻子明确表示无法接纳小王共同生活。这意味着,即便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小王进入的也将是一个感情上并未做好准备、甚至明确排斥他的家庭,强行将小王推入到这样的环境,无异于把他从稳定的生活环境抛向情感孤立的困境,显然不利于小王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变更抚养权的核心是“为了孩子”,而非“为了父母”。法律赋予父母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是为了应对客观情势变化,保障子女更好地成长。无论父母有过怎样的纠葛与矛盾,孩子终究是无辜的个体,而非任何一方的私有物或情感筹码。愿每一对父母都能放下成见,以理性、负责的态度共同为孩子撑起一片天,让孩子在爱与温暖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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