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承诺”背后的陷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8
A+ | a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的当下,部分商家为博取流量、提升销量,不惜夸大其词、虚构数据,向消费者许下“美丽承诺”。然而,当消费者满怀期待拆开包裹,现实往往与承诺相去甚远。从难以感知的“性能飞跃”,到赤裸裸的“货不对板”,这些行径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触碰法律红线。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张秀 龚彦晨 通讯员 李晓娟 张丽华 王娟
直播间诱导线下交易
2024年10月的一天,姚某偶然点进一个销售和田玉的直播间,画面中,手链油润细腻,品相上乘。姚某看中3条手链,下单购买。
准备付款时,主播热情提示:“线下交易更划算,加个微信,价格还能优惠。”姚某添加了客服微信,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付款。
不久后,姚某收到了快递,没想到手链颜色发暗、质地粗糙。她当即联系客服要求退货退款。然而,客服态度强硬:“退货可以,但要扣除40%的费用。”姚某坚持要全额退款,客服却不再回复。
2025年6月,姚某将直播间经营者赵某起诉至鄯善县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并三倍赔偿。
在庭前调解环节,法官向赵某释明:虽然姚某未通过平台下单,但交易是由直播间客服引导通过微信完成的,作为商家,赵某应遵循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交易规则,支持姚某的退货诉求。至于姚某主张的三倍赔偿,法官指出,姚某有网购经验,应知晓直播间灯光可能对玉石外观造成偏差,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对方构成欺诈。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赵某向姚某退还货款2670元,姚某撤回起诉。
法官点评
从表面上看,消费者绕过平台直接付款是自愿行为,但实际上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主播的信任,引导其脱离平台交易,规避平台监管。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务必通过平台正规渠道付款,切勿因“优惠”“让利”等话术而私下交易。一旦脱离平台,就难以调取交易记录、支付凭证、商家信息等关键证据,维权会陷入被动。经营者应守住诚信底线,即便交易发生在微信等私域渠道,只要通过直播等方式引流成交,就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和平台规则。
品牌墙布“货不对板”
2025年6月,李某在一家网店看中一款品牌墙布。基于对该品牌的信赖,他下单购买,并支付货款3292.8元。然而,经营者发来的却是另一品牌的墙布。
李某将经营者及平台方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索要货物价款的三倍赔偿。
经营者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平台方则辩称,其仅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服务,已依法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尽到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提交的订单详情、付款凭证、快递包裹及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营者以某品牌墙布为卖点,却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为另一品牌发货,该行为并非履约瑕疵,而是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平台方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平台仅在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明知或应知侵权未采取措施或未履行更有利承诺等3种情形下才需担责。本案中,平台方已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李某亦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欺诈而放任,故平台方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经营者向李某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官点评
认定消费欺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即便经营者缺席庭审,消费者只要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订单信息、付款记录、收货实物及沟通凭证,法院就可据此认定欺诈事实成立。
手机销售商“吹牛皮”
“搭载5G双载波聚合技术,信号接收范围拓展30%,网速提升100%”,某品牌手机的宣传内容令贺某心动不已,果断下单购买。
然而,贺某收到手机并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信号接收范围和网速与她的旧手机相比,并没有大幅拓展和显著提升。
2025年3月,贺某将手机销售商某公司起诉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机款。
某公司辩称,宣传语中的“30%”和“100%”属于合理的广告修饰或夸张性表述,并不是对消费者的具体合同承诺。手机信号和网速受到运营商、用户所处地理环境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并没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明知涉案手机在实际使用中无法达到其宣传中所描述的“信号接收范围拓展30%、网速提升100%”等具体、可量化的功能和效果,却仍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让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优于其他同类产品的错误认识,并实际影响其购买选择,其涉嫌虚假宣传。
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向贺某退还部分购机款。
法官点评
经营者对商品性能进行可量化的宣传时,必须有真实依据,不能为流量销量夸大功效。若承诺无法实现,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广告信赖购买商品,其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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