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商品,也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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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家住四川成都的区女士在某平台某店铺花4500元买了一个二手手提包。

  交易过程中,某店铺客服对区女士说:“因为二手商品的特殊性,收到货后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区女士回复:“好的。”

  很快,区女士收到了包,打开后却发现背带处有部分区域颜色与其他地方有些许不同,这让区女士对商品不太满意。她就向店铺提出,要行使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店铺拒绝,称此前已告知箱包售出后非真假问题不退换。多次沟通无果后,区女士便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了法律所列明的特别商品外,对网购商品,只有同时符合“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明确确认”两项要件的情形下,才可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本案涉及的是二手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法官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两种情形。

  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偶发、非经营的物品处置行为。卖出者与购买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平等主体,并不需要对一方倾斜保护。因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而与之相对,在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的经营行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应对消费者倾斜保护,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就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某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此外,从商品性质上看,箱包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毕竟作为二手包,即使退货,也并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后续售卖。因此,不能仅因在销售时告知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排除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综合以上,对区女士的退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2月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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